【撤三申请概述】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既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商业私权。权利人在商业运营中会赋予商标特定含义和相关商誉。商标注册后如果连续多年没有投入使用,其社会价值趋于零。撤三可以督促商标权人有效使用商标,限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让闲置商标重返公有领域,减少社会资源浪费,进而有效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
【撤三流程】

【提交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撤三适用范围:撤三申请既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核定的所有商品名称,也可以针对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核定的商品名称。
2、证据尽调: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注册人及其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资质等信息,对公司官网、主流搜索引擎、购物网站进行检索等多种方式进行相关使用证据的尽调,还可以通过到相关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勘验,以确定商标是否确实存在未使用的情况。
3、撤三日期计算: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如果一件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4、撤销生效:根据《商标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5、侵权认定:商标撤三申请有时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的对策,有利于维护商标实际使用者的权益。
6、使用合规: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应当做好商标规范使用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如合同、发票、宣传资料、产品照片等资料的存档,否则可能因为缺少有效的使用证据,在被他人提撤三时陷入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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