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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


【撤三答辩概述】

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在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既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商业私权。权利人在商业运营中会赋予商标特定含义和相关商誉。商标注册后如果连续多年没有投入使用,相当于商标的社会价值趋于零,且占用其他商标注册的位置,浪费社会资源。因此,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使用的商标,可能由国家商标局主动审查撤销或被他人提撤三,经审查被撤销的商标将不能继续使用。

【答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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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和信封。

3、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陈诉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

4、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证据材料】

1、交易文书:交易文书是商标注册人参与商业活动的有力证明,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等,需有明显的商标标识。

2、产品包装:产品包装是商标使用的重要途经,包括标牌、产品说明书、价目表等,需有明显的商标标识,但包装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有与代为印制商标产品的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或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有力的补强证据。

3、网络评价:商品或服务用于网络渠道而保留的相关评价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包括消费者的晒单记录、评价信息,维护维修证明等等,需有明显的商标标识。

4、广告宣传:广告是企业使用商标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包括公司官网、宣传单页、广告牌、邮寄广告以及博览会、交易会留下的文字或图片信息等,需有明显的商标标志。

5、官方文书: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报告一般都会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的标注,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包括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等等。

6、其他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商标在被申请撤三之前的3年内合理使用相关商标的证据。

【注意事项】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3、不属于商标使用的范围: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4、文件送达:《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直接送达注册人。如果注册人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在商标局进行变更登记,可能会带来遗漏被申请撤三信息而导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5、证据审查:答辩相关书证需提交原件,如果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实物或复制品,以及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将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证明力。

6、使用合规: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应当做好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收集和管理,比如在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照片等上突出商标标识,以便于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能够有效应对。

7、商标监控:如果自己的商标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必要对他人在相同或相关领域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行为进行监控,发现不应被注册的商标时,可以根据其当时的法律状态通过撤三、无效程序有效阻止他人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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